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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过程
第一,阅卷应当做好阅卷笔录。
第二,会见过程一般分为多次,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主要任务是向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并与其确认案件细节。
第三,会见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室与被告人沟通确定辩护思路,比如说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当然,在庭审过程中,质证环节、辩论阶段一样重要.
南京刑事律师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 更多
一、尊重当事人意见并不是任何时候律师都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不是被告人认罪而辩护律师只能作有罪辩护,不是被告人认可重罪定性而辩护律 更多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法条意思很明显:《刑诉法》 更多
1 无罪和轻罪的辩护思路 从现有司法判例及本人办理经验来看,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最终以 更多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递交的起诉书上将犯罪嫌疑人称为被告人。因此,一审阶段也将犯罪嫌疑人称为被告人。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 更多
刑事辩护的细节
第一,对于咨询者询问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味的迎合说没有犯罪,一定可以无罪释放,也不能一味地以我们没有见到卷宗不了解案件具体事实,不能下结论。
第二,对于咨询者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应当在每次咨询之前做好功课。
第三,我们作为律师,切忌向咨询者给予肯定性承诺,不能向咨询者打包票人可以保出来,一定会被判无罪的等。
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南京刑事律师
2022-02-14 20:29:47 来源: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大战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
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甚至可以长达半年,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
01
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
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如《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就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
职责造成错误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错案一方面会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绩效考核。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项目及计分细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统一考评。全国各检察院为此纷纷制定了量化标准的绩效考核指标,较为普遍的是“五率”: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
、不起诉率、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在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指标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作无罪处理的可能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错案追究与绩效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后无罪的可能性
,无罪率为零的“业绩新闻”随处可见。
而且,由于法官们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绝大多数案子事实上是有罪的,他们在心里早已经形成了“被抓即有罪”的思维定势。虽然公、检、法均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但彼此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也存在着相互制
约的关系,所以法院对其它机关作出的“有罪认定”都会持审慎的态度,不会贸然地予以否定。我们曾办理过的一个证据严重不足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休庭时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说:“你心里面可能觉得很无辜
,但要知道我们判一个人有罪不容易,要判一个人无罪也同样不简单!”
02
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使逮捕前的37天格外重要
刑事诉讼的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是在侦查阶段收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侦查
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人的证据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部分是核实无误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是“证据确实、充分”,则需要同时具备①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
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外界断绝了联系,信息完全不对称,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而
且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
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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