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守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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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过程

第一,阅卷应当做好阅卷笔录。
第二,会见过程一般分为多次,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主要任务是向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并与其确认案件细节。
第三,会见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室与被告人沟通确定辩护思路,比如说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当然,在庭审过程中,质证环节、辩论阶段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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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细节

第一,对于咨询者询问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味的迎合说没有犯罪,一定可以无罪释放,也不能一味地以我们没有见到卷宗不了解案件具体事实,不能下结论。
第二,对于咨询者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应当在每次咨询之前做好功课。
第三,我们作为律师,切忌向咨询者给予肯定性承诺,不能向咨询者打包票人可以保出来,一定会被判无罪的等。

彭守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02-16 19:19:37   来源: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902刑初703号
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守林,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刑诉[2020]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守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守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彭守林驾驶赣C×××**号小车行驶至袁州区体育中心南侧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162mg/100m1,后经抽血送检,被告人彭守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9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守林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守林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口信息查询表、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彭守林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彭守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守林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守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守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黄远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张雨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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