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永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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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过程

第一,阅卷应当做好阅卷笔录。
第二,会见过程一般分为多次,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主要任务是向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并与其确认案件细节。
第三,会见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室与被告人沟通确定辩护思路,比如说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当然,在庭审过程中,质证环节、辩论阶段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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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细节

第一,对于咨询者询问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味的迎合说没有犯罪,一定可以无罪释放,也不能一味地以我们没有见到卷宗不了解案件具体事实,不能下结论。
第二,对于咨询者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应当在每次咨询之前做好功课。
第三,我们作为律师,切忌向咨询者给予肯定性承诺,不能向咨询者打包票人可以保出来,一定会被判无罪的等。

颜永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02-16 19:19:39   来源: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4刑初300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永,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苗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仓检二部刑诉(20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永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颜永饮酒后驾驶贵J×××××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杨周路与洪湾路交叉路口“陆度建设有限公司工地宿舍”附近出发,行驶至仓山区盘屿路“飞凤山公园”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颜永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永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颜永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颜永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永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婷
书 记 员  石明秀
附: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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