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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过程
第一,阅卷应当做好阅卷笔录。
第二,会见过程一般分为多次,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主要任务是向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并与其确认案件细节。
第三,会见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室与被告人沟通确定辩护思路,比如说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当然,在庭审过程中,质证环节、辩论阶段一样重要.
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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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细节
第一,对于咨询者询问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味的迎合说没有犯罪,一定可以无罪释放,也不能一味地以我们没有见到卷宗不了解案件具体事实,不能下结论。
第二,对于咨询者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应当在每次咨询之前做好功课。
第三,我们作为律师,切忌向咨询者给予肯定性承诺,不能向咨询者打包票人可以保出来,一定会被判无罪的等。
郝光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02-16 19:19:39 来源: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3刑初43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光辉,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市**,住所地青岛市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悦敏,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光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光辉及其辩护人王悦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9日19时许,在本市市北区x路x号x号楼楼下,被告人郝光辉与陈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郝光辉用皮带打在陈某1身上,用臂力器打在陈某1右侧胸口处,将陈某1致伤。后双方均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
经鉴定,陈某1右侧第2、3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郝光辉赔偿陈某1人民币70000元,取得陈某1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光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光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方位图,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历,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的证言,被告人郝光辉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郝光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郝光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主观上恶意极小,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光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光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防卫过当、主观恶意极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郝光辉与被害人陈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持皮带、臂力器击打陈某1,并致陈某1轻伤,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主观恶意极小,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主要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的臂力器1个,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魁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应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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