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025-85552110
刑事辩护的过程
第一,阅卷应当做好阅卷笔录。
第二,会见过程一般分为多次,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主要任务是向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并与其确认案件细节。
第三,会见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室与被告人沟通确定辩护思路,比如说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当然,在庭审过程中,质证环节、辩论阶段一样重要.
南京刑事律师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云0427刑初76号公诉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刀进良,男,19 更多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829刑初9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 更多
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03刑初4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光辉,男 更多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4刑初9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良友,男,1981年5月14日 更多
刑事辩护的细节
第一,对于咨询者询问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味的迎合说没有犯罪,一定可以无罪释放,也不能一味地以我们没有见到卷宗不了解案件具体事实,不能下结论。
第二,对于咨询者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应当在每次咨询之前做好功课。
第三,我们作为律师,切忌向咨询者给予肯定性承诺,不能向咨询者打包票人可以保出来,一定会被判无罪的等。
刀进良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02-16 19:19:42 来源: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427刑初76号
公诉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刀进良,男,1986年1月1日生,傣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初中文化,勐炳村委会、农经员,家住云南省新平县。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20年3月13日被新平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4月10日被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健豪,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刀进良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建勇、代理检察员李泽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刀进良及辩护人郭健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刀进良利用担任老厂乡勐炳村委会副主任、农经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勐炳村委会易地扶贫搬迁建房保证金、农民建房自筹款、报账资金、保洁费共计169765.58元集体资金用于赌博及家庭开支,2020年4月1日,刀进良亲属将其挪用未归还的169765.58元存入中共新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具体事实如下:
(一)挪用建房保证金21000元。
2017年12月15日,老厂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老厂农业中心”)将勐炳村杧木树小组38户合计114000元的建房保证金转入刀进良个人账户并由其负责保管,之后被告人刀进良将其中21000元用于赌博及家庭开支。
(二)挪用农户建房自筹款33000元。
2018年4月2日、2019年1月28日、2月22日被告人刀进良收到农户李某4、李某5、龙某1160000元建房自筹款,之后将其中的33000元用于还赌债及家庭开支。
(三)挪用村委会报账资金96265.58元。
2018年6月13日、7月26日、27日,老厂乡农业中心将杧木树异地搬迁安置点电路费、蚂蝗箐工程款、勐炳村委会请车、开会、运费等款项合计204137.72元支付到刀进良的账户,在支付107872.14元应付款项后,刀进良将其余的应付款项96265.58元用于赌博及家庭开支。
(四)挪用勐炳村委会保洁费19500元。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勐炳村向325户农户收取的19500元保洁费交由刀进良保管,被告人刀进良没有按规定及时存入相关账户,将该款用于归还之前被其挪用的建房自筹款及相关开支。
被告人刀进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已将其挪用未归还的款项全部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刀进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赌博及家庭开支,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刀进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刀进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刀进良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
庭审中,被告人刀进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并提出其已积极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郭健豪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刀进良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退清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刀进良利用担任老厂乡勐炳村委会副主任、农经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勐炳村委会易地扶贫搬迁建房保证金、农民建房自筹款、报账资金、保洁费共计169765.58元集体资金用于赌博及家庭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挪用建房保证金21000元。
2017年12月15日,老厂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老厂农业中心”)将勐炳村杧木树小组38户合计114000元的建房保证金转入刀进良个人账户并由其负责保管,之后被告人刀进良将其中21000元用于赌博及家庭开支。
上述事实,有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云南省深度贫困村名单),新平县老厂乡整乡推进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老厂乡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平县老厂乡勐炳村脱贫发展规划方案、新平县发改局文件,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及拨付方案,勐炳村委会会议记录、保证金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老厂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一事一议资金明细账,老厂乡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报账汇总表,勐炳村委会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单,老厂乡村级资金单笔指出报销审核表、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付出凭证,麻木树易地扶贫搬迁保证金退还明细表,刀进良账户明细,证人沐某、方某1、普某1、方某2、李某1、朱某1、朱某2、罗某、陈某、方某3、李某2、方某4、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刀进良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二)挪用农户建房自筹款33000元。
2018年4月2日、2019年1月28日、2月22日被告人刀进良收到农户李某4、李某5、龙某1160000元建房自筹款,之后将其中的33000元用于还赌债及家庭开支。
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勐炳村委会自筹款统计表、沐某提交的收款收据复印件,笔记本复印件,新平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刀进良的交易明细,老厂乡村级资金单笔指出报销审核表、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付出凭证、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产品销售合同(购买化粪池)、会议纪要,勐炳村2018年7月27日报账汇总表及所附支出凭证、产品销售合同、营业执照,勐炳村委会的记账凭证、购买苗木建设项目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刀进良账户明细,证人沐某、方某1、李某4、李某5、龙某1、蒋某、普某2的证言,被告人刀进良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三)挪用村委会报账资金96265.58元。
2018年6月13日、7月26日、27日,老厂乡农业中心将杧木树小组异地搬迁安置点电路费、蚂蝗箐小组工程款、勐炳村委会请车、开会、运费等款项合计204137.72元支付到刀进良的账户,在支付107872.14元应付款项后,刀进良将其余的应付款项96265.58元用于赌博及家庭开支。
上述事实,有收据、乡财政转入勐炳村扶贫攻坚工作经费记账凭证、购物清单、老厂乡村级资金单笔支出报销审核表、老厂乡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报账汇总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单、老厂乡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付出凭证、一事一议村民(代表)会议赞成人员签字表、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勐炳村委会麻木树五组、二组、九组异地搬迁安置点400伏电路和接线改造工程验收意见、工程结算清单、电力施工合同,报账凭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勐炳村委会2017年请车记录表,证人沐某、方某1、普某3、鲁某1、李某6、罗某1、方某5、刀某1、鲁某2、方某6、朱某3、龙某2、易某、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刀进良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四)挪用勐炳村委会保洁费19500元。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勐炳村向325户农户收取了19500元保洁费交由被告人刀进良保管,被告人刀进良没有按规定及时存入相关账户,并将该款用于归还之前被其挪用的建房自筹款及相关开支。
上述事实,有勐炳村委会收缴保洁费名册、各小组垃圾收费清单、现金留存情况表、鲁某3、白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老厂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及勐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鲁某3提交的收取相关费用情况,证人沐某、杨某1、白某、鲁某3的证言,被告人刀进良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刀进良到案后如实供述挪用集体资金的事实;2020年4月1日,刀进良亲属将被告人刀进良挪用未归还的169765.58元存入中共新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上述事实,还有新平县监察委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勐炳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勐炳村委会会议记录、证明、村民委员会当选证书、勐炳村委会副主任工作职责及农经员岗位工作职责,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移交清单、勐炳村刀进良2016年至2018年工资收入、刀进良的体检报告、刀某2、刀某3的发票及清单、旅店住宿登记记录、刀进良租车合同、新平锦程汽车修理厂照片,证人沐某、方某1、杨某2、普某2、杨某3、普某4、王某、刀某2、刀某4、康某的证言,被告人刀进良的户口证明等综合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进良作为新平县老厂乡勐炳村委会副主任、农经员,利用经手管理勐炳村委会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挪用该村委会集体资金169765.58元归个人使用(其中部分用于赌博),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刀进良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刀进良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人郭健豪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刀进良到案后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刀进良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刀进良的家属积极帮助刀进良退缴全部赃款,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有较好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查明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刀进良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前留置期限29天,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玉梅
审 判 员 邱国华
人民陪审员 田永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波
上一篇:陈建国判决书
下一篇:蒋海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